济宁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
为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秩序,营造公平有序、守法经营的医疗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医疗安全,我医疗机构在执业期间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医疗技术规范,依法执业,及时办理执业登记、变更、校验等手续。
二、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执业地址、类别、规模和诊疗科目开展相应诊疗活动,不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不出租、出借、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对外出租、承包科室。
三、严格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相关规定,不违规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应用及其它禁止、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
四、不违规开展医疗美容、母婴保健、计划生育等技术和泌尿、皮肤性病等诊疗活动。
五、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包括不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不使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以及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人员;执业助理医师不单独执业)。
六、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抗菌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不违规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合规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要求印制、书写、使用、保管病历、处方、门诊日志等医学文书。
八、遵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不刊登、播发、张贴非法医疗广告。
九、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加强对消毒隔离、医疗器械消毒灭菌等工作的管理,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暂存和处置管理工作。
十、严格遵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建立完善的医疗事故报告处置制度,发生医疗事故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十一、积极配合、服从卫生综合监督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对于监督检查发现中的问题,认真及时进行整改。本机构将严格遵守本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