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济宁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医护动态

首页 > 信息公开 > 

济宁市妇幼保健院登记管理信息公开情况

发表时间:2017-05-15    来源:原创    点击:38279

济宁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济宁市妇女儿童医院)

登记管理信息公开情况

一、济宁市妇幼保健院法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济宁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济宁市妇女儿童医院)

 

住所:山东省济宁市供销路12

业务宗旨范围:承担辖区内妇幼保健、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助产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妇幼保健计划生育信息管理、服务质量监测等职责,对下级服务机构进行技术指导与培训,接受下级转诊;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护理、康复和咨询服务;开展相关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

保健人员培训;妇幼保健科学研究;妇幼保健咨询。

法定代表人:陈玉清

经费来源:财政补贴

开办资金:5904.52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济宁市中医药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800493950572D

二、济宁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济宁市妇女儿童医院)执业许可情况

单位名称:济宁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济宁市妇女儿童医院)

法定代表人:陈玉清

主要负责人:陈玉清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供销路12

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内科(门诊)/外科(门诊)/妇产科;妇科专业;产科专业;计划生育专业(门诊);优生学专业(门诊);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门诊)/妇女保健科;青春期保健专业(门诊);围产期保健专业;更年期保健专业(门诊);妇女心理卫生专业(门诊);妇女营养专业(门诊)/儿科;新生儿专业;小儿消化专业;小儿呼吸专业;小儿内分泌专业(门诊);小儿遗传病专业(门诊)/儿童保健科(门诊);儿童生长发育专业(门诊);儿童营养专业(门诊);儿童心理卫生专业(门诊);儿童五官保健专业(门诊);儿童康复专业(门诊)/眼科(门诊)/耳鼻咽喉科(门诊)/口腔科(门诊)/精神科(门诊)/麻醉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CT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脑电图诊断专业)/中医科(门诊)******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49395057237080211g1001

有效期限:自201011日至20241231

三、济宁市妇幼保健院收费许可情况

收费单位名称:济宁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济宁市妇女儿童医院)

单位负责人:陈玉清

单位地址:济宁市供销路12

收费许可项目:医疗收费、新生儿筛查收费、妇幼保健档案信息IC卡、新增医疗收费项目、高效液相色谱测定法

收费许可证号:37080029020-1

批准收费文号:济价费字[2008]102号、济价费字[2008]125号、济价费字[2008]153号、济价费字[2010]49号、济价费字[2009]242号、济价费字[2008]110号、济价费字[2009]79号、济价费字[2007]55号、济价费字[2010] 2

四、济宁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济宁市妇女儿童医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济宁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济宁市妇女儿童医院)。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供销路12号。

第四条 本单位是经济宁市编办[1994]9号文件批准设立的差额补助事业单位,隶属济宁市卫计委管理,该主管部门(单位)即为本单位举办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为妇女儿童身体健康提供保健服务。

第七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妇女病普查;遗传病筛查;产前诊断与接生;高危孕产妇筛查;监测和监护高危新生儿筛查;治疗与监护儿童疾病防治;妇幼卫生监测与信息管理;妇幼卫生保健人员培训;妇幼保健科学研究;妇幼保健咨询。

第八条 从业誓词:本事业单位法人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

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违背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第九条 责任监督:投入国有资产的举办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实现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部门、行业和社会监督:本单位面向社会开展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二)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三) 编列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四) 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济宁市卫生局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带领全院职工积极做好我市的妇幼保健工作。

(五)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补贴拨款收入和事业收入。

第十三条 本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相关科室和个人。

本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本单位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六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使用捐款、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十七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十八条 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或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形成清算报告。

清算期间,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一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五、机构编制实名制情况

机构名称:济宁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济宁市妇女儿童医院)

内设机构:内设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医务部、护理部、门诊部、信息部、医疗安全部、保健部、财务部、总务部10个内部管理机构,临床医技等专业性内部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规定设置。

人员编制:320 

实有在编人数:226

济宁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济宁市妇女儿童医院)实名制公示:

http://www.jnjgbz.gov.cn/jngov/officeInfo.asp?officeid=436 

六、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见附件)

 

/Public/attached/file/20170515/20170515165304_70696.t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