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依據:
1.《護士條例》第十條:護士有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應當予以注銷執業注冊情形的,原注冊部門應當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注銷其執業注冊。
2.《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護士執業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冊部門辦理注銷執業注冊: (一)注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注冊;(二)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三)護士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4.《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護士執業注冊,下放層級為設區市、縣級衛生主管部門。”
受理條件:
護士執業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注銷護士執業注冊:⑴注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注冊的;⑵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的;⑶護士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申報材料:
1.《山東省護士注銷注冊申請審核表》1份(下載樣表)
2.衛生行政部門下發的《處罰決定書》(受吊銷處罰的提供)
3.擬被注銷人的護士執業證書
4.擬被注銷人的《死亡證明書》或《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書》(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