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依據:
1.《護士條例》(2008年1月國務院令第517號)第十條:“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申請延續注冊。”
2.《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號)附件2第38項:護士執業注冊,下放到設區市、縣級衛生主管部門。
受理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在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完成教育部和國家衛計委規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護理、助產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并取得相應學歷證書;
3.通過國家衛計委組織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4.符合下列健康標準:無精神病史;無色盲、色弱、雙耳聽力障礙;無影響履行護理職責的疾病、殘疾或者功能障礙
申報材料:
1.《護士延續注冊申請審核表》(下載樣表)。
2.《護士執業證書》。
3.申請人身份證(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復印件,復印件要求身份證正反面印在同一頁紙上))。
4.健康體檢證明(二級以上綜合醫院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健康體檢證明)。
5.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需復印首頁及最新校驗記錄頁,單位集體延續注冊只需提交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