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護士條例》(2008年1月國務院令第517號)第七條:護士執業,應當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第八條:申請護士執業注冊的,應當向擬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號)附件2第38項:護士執業注冊,下放到設區市、縣級衛生主管部門。
受理條件:
1.《護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下載樣表)。
2.申請人身份證。
3.申請人學歷證書及專業學習中的臨床實習證明。
4.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5.健康體檢證明(下載樣表)。要求:二級以上綜合醫院(二級甲等以上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證明1份。
6.醫療衛生機構聘用證明(下載樣表)。
7.二寸照片。要求:近期正面白底半身免冠彩色小二寸照片1張。